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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及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(国发〔2004〕16号),原由各省(区)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核发的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》、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》、《供用电监督资格证》,已转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核发。南方区域(包括广东、广西、海南、贵州、云南五省区)的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(以下简称南方电监局)负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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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及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(国发〔2004〕16号),原由各省(区)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核发的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》、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》、《供用电监督资格证》,已转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核发。南方区域(包括广东、广西、海南、贵州、云南五省区)的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(以下简称南方电监局)负责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