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关于南方电监局开展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》
来源: 日期:2005年7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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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根据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及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(国发〔2004〕16号),原由各省(区)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核发的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》、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》、《供用电监督资格证》,已转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核发。南方区域(包括广东、广西、海南、贵州、云南五省区)的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(以下简称南方电监局)负责。
    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了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6号令),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。过去几年广东、广西两省(区)经贸委分别核发了一批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,为确保新老许可证的顺利衔接,不影响持证企业开展业务,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:
     1、 2006年12月31日前,各省(区)经贸委在电监会第6号令发布前核发的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》,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,有效期满前,应及时换发新证。
     2、 2007年1月1日起,各省(区)经贸委所发的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》一律作废,到期没有申请换证的企业,只能按新申请许可证的程序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许可证。
     3、 2003年已通过各省(区)经贸委资质年审但在2004年有效期满的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》,有效期延长至2005年6月30日。
     4、 考虑到即将更换许可证,南方电监局不再对原经贸委核发的许可证进行2004年年审,请工商行政机关对持证企业依法办理2005年度企业工商执照年审。
     南方电监局办公地址:广州市解放北路603号广东迎宾馆六榕楼,邮编:510180。
     特此函告!